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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性别平等——基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相关文书的讨论
2017-03-04

摘要:由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起草者对性别平等的认知立场迥异,导致这份 2003 年出台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性文书出现了性别盲区,进而引发了性别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边缘化。这种背离于社区文化传承中多样、活跃的性别实践现状的边缘化,直接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文化参与的性别失衡与将性别等同于女性的简化认知倾向。学界对这种背离引发后果的持续批评,以及 2008年后性别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体战略框架中所占权重的改变,促使教科文组织在相关的国际文书中开始强调性别议题的重要性,也使缔约国在申报各类名录时开始突显保护实践中的性别关注。国际文书性别关注的转换及缔约国申报实践的调整,带来的是《公约》精神与社区实践之间更为复杂的性别博弈。因此,需要学者深入思考的,已不仅是作为国际准则的性别平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能否实现的问题,而是与文化、资本、政治等多重权力关系有着复杂纠葛的性别议题,如何权衡社区利益与全球利益关系的问题。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性别;性别平等;性别博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作 者: 康丽,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民间文学研究所副教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性别议题的关注是从其登上国际舞台之日便开始的, 在其话语体系中,性别议题指向的是人权框架下的性别平等与女性赋权。作为人权原则与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性别平等尤为强调“两性之间在权利、责任和机会方面的平等,即在认知两性群体多样化的过程中,女性的利益、需求和优先性,同男性一样,都是需要被考量的对象” 。这种对女性处境的国际关注在很大程度上佐证了以改善女性地位为主旨的女性主义研究所呈现的一个事实,即人类文化进程中男性的话语遮蔽女性表达的常态性,使得女性话语及其文化传承在历史文献中一直处于边缘化的位置。即便这种情况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改善,但是这种性别表达的单声道,仍在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内的大多数领域中持续着。后现代女性主义理论家朱迪斯·巴特勒曾戏谑地以“麻烦”来描述性别身份建构过程中所遭遇到的种种问题。虽然,教科文组织在推动和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的进程中,对性别的关注重点并非是巴特勒所看重的性别建构的复杂性与操演性,但是笔者在梳理《公约》基础文件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文书时,依然能够清晰地感受到,作为教科文组织全球优先事项的性别议题所面临的重重挑战。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性别盲区

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并推行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共同的关注。但在这份代表着“非遗”领域国际秩序的标准性文书中,却难寻任何与性别平等或女性赋权相关的信息。 这种与教科文组织强化性别关注背道而驰的隐匿现象,源自 2003《公约》文本起草过程中的一场激烈辩争。参与 2003《公约》起草工作的学者与联合国官员,对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如何通过表达女性声音以彰显人权准则,有两种极端相异的立场:一方认为,基于女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保护工作应当着力凸显对这一性别的关注;而另一方则极度担忧任何过度的关注,都有可能反向地引发对女性群体的歧视,不利于性别平等的实现。 最终,后一种观点的持有者赢得了论争的胜利。于是,在 2003《公约》及其业务指南的文本中,女性身份及其实践被囊括在对“非遗”享有社区及群体的描述里,而性别关注则完全隐身于相关文本对国际人权框架的强调中。

通常来说,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管理体系,各种文化公约意味着相关缔约国在不同领域国际秩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缔约国的各类相关实践而言,它们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2003《公约》亦是如此。它在国际文化事务执行中的影响力,主要体现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最佳实践名录的存在。虽然,三类名录并不意味着文化价值的衡量尺度,但是,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遴选与判定的国际认可标准,相关名录的列入与否却直接影响着各缔约国的保护实践。而这份深切影响着遗产评定与发展的国际准则文书 及其业务指南中所存在的性别盲区,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研究实践对性别议题的漠视。正如 Janet Blake 所批评的, “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和研究中,难觅性别角色的踪迹,这使得性别角色成为一个经常被忽略的种类。”

二、非物质文化保护实践中的性别边缘化

在教科文组织 2014 年的性别报告《性别平等:遗产和创造力》中,一段来自非洲土著的话语充分说明了这种漠视带来的后果,即作为表达社区内部性别关系的女性声音被迫处于长期的消音状态。这位老妇人说: “很多年以前,那些白人男性人类学家来找我们收集信息。他们与男人交流,男人将他们的故事告诉给那些人类学家。然后,我们等待他们再次来找我们,但他们再也没有回来。我们女人也希望自己的故事能被记录下来,这样的话,年轻的女人就能延续和维持我们信息的生命力不至消逝。我们希望这些信息在幼童降生时就能得到。我们已经失去了很多自己的语言,我们不想再让自己的故事也离我们远去。”

越来越多的文化事实促使教科文组织开始正视由于 2003《公约》的性别盲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造成的后果。201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了这种性别关注度的缺失,就像是“房间中的大象”,每个人都意识到性别问题的重要性,但没有人勇于承认它的存在。 如果梳理 2003《公约》出台后,各缔约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名录项目的具体信息,就会发现在这一领域中,性别议题的边缘化有多么严重。这种边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文化参与的性别失衡。所谓文化参与,通常是指那些可能涉及消费的文化实践,也包括在社区中开展、能够反映生活质量、传统和信念的活动。 这是教科文组织进行社会文化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在《2009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六个领域被划入测评文化参与的范围。

虽然,越来越多来自教科文组织的证据表明,女性在遗产知识的传承和创造性的培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促动包容性社会发展和社会经济赋权的重要推动者。但是,至少是在 2013 年 之前,文化参与中的性别模式仍是男性文化实践的主流化。在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领域中,女性话语、两性交流及其相关文化传承的呈现度是处于匮乏状态的。虽然性别事象的复杂程度很难以统计学的方式予以阐释,而个案性的年度抽样数据也不能全面反映全球范围内文化参与的性别失衡。但下面所展示的两组数据,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清楚地展现并证实了文化参与中女性群体的弱势现状。(图 1、图 2)

图1 2012年美国文化领域性别分布图

图2 2010年中国三次产业中人员性别构成

第一组数据展现的是 2012 年度美国文化领域两性参与的分布情况。由于该组数据采纳了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的细分标准,因此可以清晰地看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中,女性参与度与男性参与度比例之间的巨大差距。 第二组数据展示的是依据 2010 年中国人口普查情况绘制的中国三次产业中的性别构成。 在中国的产业结构中,与文化相关的领域皆归属于第三产业。虽然,该组数据并未按照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将文化领域进行充分细化,但仍能清楚地呈现出该年度文化参与中的性别失衡—— — 女性参与与男性参与之间的比例差高达10.6%。如前所述,笔者承认个案性数据呈现文化事实时的限度,但这两组数据的确反映了文化领域中以女性为主的弱势群体的缺席状况。

其次,是性别认知的简化。这种简化主要体现在将性别问题等同于女性问题,就如 Laurajane Smith 在讨论遗产与性别认同的关联时指出的, “对有关文化遗产的论述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性别问题,即便被提到,也往往变成了女性问题,犹如男性没有性别一样。”

如果在国际法条与人权准则的视角下看,性别议题的女性化,是有其历史渊源的。一方面,作为文化议题,性别所获得的国际关注,是伴随着女性主义话语在全球范围内的拓展而逐步加深的。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开始,世界多国所涌现出的改变女性地位的普遍化要求,使得生于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扩张联结处的女性主义话语,获得了强有力的国际性, 进而推动着性别平等在 2008 年后成为教科文组织在遗产、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方面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全球优先事项。另一方面,女性在人权领域存在着具有特殊地位的权利,使得女性这一性别在国际法的判定中被视为一个特殊的类别。早在1992 年,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就已经明确承认了

女性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因此,Janet Blake才会着重强调: “由于涉及权利依据性别在社会中分配的方式,因此将性别简化地认同为女性的现象并不令人意外……在识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保护行动计划及实施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动时,女性也应当被视为一个重要因素。” 由此看来,这种女性化的简化认知与教科文组织对性别平等、女性赋权的追求是具有一致性的。

强调女性群体的文化参与和创造,确实是实现性别平等准则的一种重要推动途径。但同时也应当警醒的是,这种由认知简化性别认知转化而来的对单一性别的强调,可能带来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2003《公约》精神的背离。

在教科文的话语体系中,各类文化遗产一直被视为性别化的主体认知概念。它们所涵括的不仅有对性别平等的期待,还包括对文化实践多样性的尊重。脱胎于 2001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 2003《公约》,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出于维系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立场,而其中所包含的性别实践也一直被视为文化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性别认知与实践也确实是以多元化的方式存在着。譬如,在越南,Chau van shamans歌唱仪式上,男女祭祀承担的性别角色是完全倒置的;在巴西,性工作者群体中有着明显的“性别跨越” (transgendered)现象;而在北美洲的一些土著部落中,竟然有多达七种不同性别认知的存在。 诸如此类的文化事实,是不胜枚举的。但是,简化性别认知的倾向对性别二元框架的僵化遵从,却会在极大程度上疏离于对性别实践多样性的尊重,甚至极有可能导致上述这些弱势的文化传承与表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被轻视、忽视,乃至会被国际遴选准则覆盖,直至完全消逝。

严格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出现的性别边缘化的情况,是性别与文化、资本、政治等多重权力关系复杂纠葛的延伸,其中包含了许多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譬如,如何将多样性的认知真切地纳入性别问题的理解?怎样说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女性与其他性别的文化被忽略或未被辨识的情况?如何能在反思原有性别规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前提下,唤起文化享有者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注?如何解释相关诠释与文化政策将性别刻板印象合法化的过程……

三、全球优先事项与国际文书中的性别转向

如前所述,2003《公约》文本中出现的性别隐匿,并非出自对性别议题的忽视,而是缘于起草者对认知性别平等的相异立场。但是作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性文书,其性别盲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引发的后果,一直备受诟弊。在 2003 年《公约》出台后仅一个月, “性别与非物质遗产”专家会议就在会议的最终报告里指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对性别平等与否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以欧洲/美国为中心的诸多观点和理论的影响。西方的社会性别角色与价值观念对其他性别系统有可能会带来消极的甚至是危险的影响,而这些性别系统恰恰是其所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至关重要且最需保护的要素。因此,对社区内部性别和性别平等的诠释,应该被放置到优先位置。此外,该报告还在给教科文组织的建议中特别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包括对多元化的性别实践与代言的理解和尊重。

除了来自各界持续不断的批评声外,促动2003《公约》性别议题表述发生转换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性别议题在教科文组织总体战略中位置的改变。2008年,教科文组织将性别平等确定为 2008—2013 年中期战略期间的两项总体优先事项之一。而后又在《教科文组织性别平等优先行动计划(2014—2021)》中表明,这一事项的优先位置仍将延续到下一个中期战略之中。该计划不仅“将性别平等作为优先事项纳入教科文组织的总体战略框架;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针对不同性别群体制订规划,以及组织结构和秩序;监测和评估”作为测评性别平等优先事项的三大主题 ,同时还提出要“从相关文化公约的定期报告中系统地收集关于性别问题的信息,为支持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未来计划战略、影响评估和监测工作提供资料”。而其中第一个预期成果,就是“通过搜集50 份能说明促进平等获取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政策的定期报告,来进一步认识女性对文化生活的贡献” 。

在上述两重因素的促动之下,教科文组织开始重申强调性别议题在实践、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并呼吁缔约国要在提交各种报告时突显这份重要性。 虽然教科文组织的多份文件都曾指出,性别与复杂权力关系的纠葛,令性别平等的判定标准很难从多样性的民族 / 国家认同中抽绎出来。这已经成为教科文组织试图将性别平等纳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政策、立法、发展规划、保护计划和方案等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但在 2003《公约》出台十年之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八次会议(8COM)在检审文化部门的标准设定工作(standard-setting work)时还是提出了动议,即“修改所有相关文件和表格(包括《业务指南》、履约报告格式和提名文件),以囊括与性别有关的指引和问题”的动议, 并在其后的实践过程中开始陆续产生实效。

这种实效首先表现在,2014 年为修订业务指南而举行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国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专家会议上,将性别平等与食品安全、医疗保健、素质教育及获取安全清洁水资源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一起视为包容性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 其次,在 2016 年度的相关文件中,开始突显与性别议题有关的指引。比如,2016 年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业务指南中首次出现了性别平等的条款,明确指出: “各缔约国应努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并保障更大程度的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同时认识到社区和团体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递他们有关性别的价值观、规范和期望。群体和社区成员的性别认同便在这种特质环境中形成。”《2016 年度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备忘录》 和《2016 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急需保护名录申报备忘录》的陈述中,也都将性别视为认知社区多元异质的重要尺度,并提示缔约国应当在描述多元主体与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社会运行机制的关联时,适当关注相关的性别认知。而最为重要的实效表现是,自 2015 年起缔约国提交的各类项目申报书和履约报告中开始出现对性别议题的强调。

四、性别越界:公约精神与社区实践的复杂博弈

如果细读这些标示着性别关注的申报书与履约报告,就会发现跟随公约文书性别关注转换而来的另一种现象—— — 性别越界。这种性别越界是指为缓解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窘境,在传承实践中出现的跨越既定社区文化领域原有性别边界的情况。比如,奥地利的“古典骑术和维也纳西班牙骑术学校高中部” 项目,在其所在的地方社会中,骑术传统不仅单指在诸多仪式场景中骑手与利比扎马的表演,还包括了在对马的饲养、护理、训练与骑行过程中的所有知识和实践。对当地人来说,与骑术传统有关联的所有场域,都是极具男性色彩的。因为在传统上,包括骑手、兽医,以及其他与马匹驯养和骑术相关的所有职能角色,都是由男性承担的。但是,随着骑术学校女性学员的不断增多,女性已经在所有相关岗位上与男性平分秋色了。因此,在该项遗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决议时就特别提到,能够在这个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中创造更为平衡的两性关系,是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纳入名录的原因之一。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Aitysh/Aitys 即兴弹唱”与希腊的“提尼安岛大理石雕刻技艺”项目中。这两个项目在传统上,也都是单独由男性从事的文化活动。但是,在当代的传承过程中,随着女性传习者的加入和增多,其传承实践同样经历了对当地社区原有性别秩序的跨越与颠覆。 性别越界现象不是只有女性跨越男性传统活动边界,反向越界同样存在。中国的“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项目 ,在传统上是以黎族女性为主要传承者的女性传统。在原有技艺的传续过程中,甚至有纺织工具禁止男性靠近、碰触,否则不吉的禁制。但在近期的传承实践中,也开始接纳青年男性进行技艺传习。

从现实的角度,不难理解这种性别越界的出现,一定有国际政策与国家力量的影响,同时也与当代“非遗”的传承困境有关。如何认识与应对这些困境,是判定能否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名录的一个重要标准。无论是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 ICH-02 表,还是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 ICH-01 表,都有相应的评审标准明确要求缔约国,说明申报项目的内外限制或影响项目传续的各种威胁。 在现实生活中,当代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面临的最普遍的威胁,就是因传统与现代相互碰撞而来的,对原有社区结构、生活状态、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的冲击。这种冲击,通常会造成诸如传承代际断裂等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窘境。因此,从“非遗”传承的角度看,频繁出现的性别越界现象,既可以看作是社区民众对国际准则的应对,也可以视为社区实践对困境的应变。

但如果从性别视角出发,Janet Blake 在教科文组织最近一份性别平等报告中提出的质疑就非常值得深思了:具有特定性别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如何传承?为了应对代际断裂危机或是为了增加从业者的人数而向其他性别开放的传承实践,是否能够使遗产得到“更好保护”?具有特定性别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如何,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会影响其内容的生存能力?这种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确实,性别秩序的运行反映的是社区内部的结构的运行,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跨越性别界限的表象行为,牵涉的已经不仅仅是性别平等这一国际准则的实现与否,而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即社区利益与全球利益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在性别实践中相互兼容。

实际上,对社区民众的生活文化而言,所有自上而下的关注和强化,都可能成为福祸相依的双刃剑—— — 带来机会,也产生破坏。性别平等这一来自联合国所期许的优先事项,在进入各缔约国的公共政策体系,并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之后,就很难规避“双刃锋芒”带来的影响。一方面,国际话语的介入,开启了对女性声音的寻求与突显。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女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参与和创造,也的确会在改变女性文化失声的基础上,为女性带来在文化生活的参与、介入与贡献方面的平等可能,进而对女性赋权产生积极影响。但是,另一方面,这一国际准则对女性文化事象的关注与强调,也可能会产生逆向效应,即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女性从“日常”状态进入“日常之外”的状态后,突显行为本身就可能迫使女性重新展现社会的原有秩序,并将其限定在原有的社会地位上,就像 YukaToyoshima 在反思自己的从业经历时表明的那样,尽管作为一个男性传统,日本的能乐(Nogaku)艺术不对女性设置门禁,但行业内的实际情况仍能清晰地反映出社区原有的性别秩序—— — 女性表演者不仅很难碰触到这门艺术的核心技艺,她们的表演通常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认可。 这种情况一旦出现,一定会加剧既定社会或社区原有性别秩序的合法化,极有可能伤害到性别平等所依托的人权准则。

文章到此,似乎重归了 2003《公约》起草者们关于性别关注的论争。但这种反思过后的重归,指涉的实际是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性别之间复杂关联的一系列问题:在以 2003《公约》为基础的保护行动中,是否应当直面文化传承中性别实践的多样化,进而厘清相应社区性别秩序的生产者及改变秩序的影响要素?是否应当重新思考两性框架在当代社会的效度与限度?在进行保护实践时,是否应当“既考察相对于男性而言的女性的那些经历,也关心男女两性之外其他性别的经历及相关的权力转移” ,从而能够避免更多性别盲区或误区的出现?……这些问题,需要所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者在不断深思和检省中,才能做出更好的回答。

刊于:《民族艺术》2016年 第6期,请以纸质版为准